买受人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子,尚没有办理产权登记,又将该房子转卖给第三人,第三人能否直接请求开发商帮助办理权属证书
问:买受人与开发商订立房子交易合同后,在尚未依据《城市房产管理法》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子产权登记时,又将该房子转卖给第三人,该第三人能否直接请求开发商帮助办理权属证书?
答: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看法:
第一种看法觉得,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,第三人只能需要买受人帮助办理房子产权变更登记,不可以直接向开发商倡导。
第二种看法觉得,前后合同处于连续状况,第三人代替了买受人的地方,为买卖便捷,可以在判决中省略登记,最后买受人可直接需要开发商帮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。
大家赞同第一种看法,理由是:
(1)符合合同相对性的法理。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: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。”合同在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,除法律明确规定外,一般不可以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。对于连环交易,虽然针对同一标的物,且买卖彼此连续,但仍是不一样的主体和不一样的法律关系,故第三人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出卖人倡导权利,除非符合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。
(2)预防国家税收流失。依据国内房产税收有关法律规定,二手房买卖需要缴纳营业税、个人所得税、契税等税种,假如允许第三人直接向出卖人即开发商倡导过户,将使中间环节的税收被避免,致使国有资产流失,同时有民事审判妨碍国家征税行政权之嫌。
(3)合理平衡债权人利益。假如允许第三人直接向出卖人即开发商请求过户,买受人的债权人利益或许会受损。特别在买受人恶意逃债时,其与第三人虚构房子交易合同,由第三人通过法院裁判获得房子所有权,使买受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落空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